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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守望鶯歌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

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運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守望鶯歌」裝置藝術,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單位機關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守望鶯歌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係指經發局所有如附件1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經發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行為。
(六)公益回饋計畫:係指以商業使用為目的,須自行提出回饋本市之公益計畫,如向「新北愛心大平台」捐款或實物捐贈等,形式不限。
四、各單位機關欲取得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時,應依合作提案書格式(附件2)

附件下載:

1.守望鶯歌非專屬授權合作原則final(經發局).pdf 、合作提案書(封面).docx合作提案書(封面).odt

2.切結書契約書.docx 、切結書契約書.odt切結書契約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