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政府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
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
- 辦理目的
為提升轄內工業、服務業等團體對於淨零碳的瞭解,以發展淨零碳建物為重要核心,帶動企業參與,本計畫以「淨零碳建物」為主軸,另配合中央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透過補助企業導入「創能、儲能、節能」智慧微電網系統,鼓勵轄內企業營運總部建立淨零碳建築示範場域,達到示範性效果,另本次補助設置相關規範為參考新北市案場型態及實際狀況進行設計,使更多案場符合本案申請條件,促進新北市整體淨零碳發展。
- 執行機關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稱本局),辦理本計畫相關事項。
-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之服務業或登記於新北市之合法工廠,同時不得為政府採購網所列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位於新北市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位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示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之電力用戶。
- 申請補助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並採統一收審方式審查申請案,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核予補助。
- 補助項目(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示範場域須同時設置)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二、儲能系統:系統需具安全標準認證之證明。
三、能源管理系統: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及用電計度數可視化、需量管理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且上述資料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 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預算總金額新臺幣600萬元整。
二、補助示範場域總建置費用(未稅價)49%為原則(含設備及施工費用),本局得視其經費編列合理性調整,且補助項目僅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能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
三、申請人申請案件以1件為限,且每件以1案場為原則,每案場最高補助150萬元為限,另申請人曾獲本計畫核定補助,後撤回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廢止補助資格者未滿1年者,其補助上限本局保留最終調整補助金額之權,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四、示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之電力用戶。
五、補助項目設置規格條件: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示範場域新設置或新設置加原設置之裝置容量達50kWp以上。
(二)儲能系統:示範場域裝置容量達10峰瓩時(kWh)以上(須為新設置項目)。
(三)能源管理系統:新設置或原設置至少1套。
(四)申請人申請補助之資通產品,若為中國大陸製造者,本局得視情況不予補助。
六、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系統建置完成後,撰寫「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完工報告書」(以下稱完工報告書),其格式請參考附件六(內文至少20頁)提送本局核定。
七、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系統建置完成後取得至少2個月用電及發電相關數據,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建立商業(推動)模式,撰寫「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效益評估報告書」(以下稱效益評估報告書),其格式請參考附件七(內文至少20頁)提送本局核定。
八、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取得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至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期間2年內,配合本局辦理淨零碳示範推廣活動(參訪、記者會、推廣節能輔導等)。
九、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提出申請時,應備下列相關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片,於公告期間內送件或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收,並於信封上註明「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字樣。
(一)、提案申請表(附件一)1份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與範例詳附件二)1式8份。
(三)、同意書(附件三)1份。
(四)、依法登記成立且登記所在地於新北市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法人登記等相關文件)。
(五)、申請示範場域之最近6個月電費單影本(系統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1份。
(六)、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切結書」1份。
(七)、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工作規劃期程表」1份。
(八)、公務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收件日期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採統一收審方式辦理)
一、 初審:就申請案件進行資格及應備文件完整性審查,文件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補正通知之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請申請人務必確保聯絡地址之正確,相關無法送達之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 複審: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將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行政機關代表等至少5人成立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須於本局審查日當日進行簡報及答詢,並依審查總評分高至低核定補助順位,本案及格分數為75分,分數低於75分者,不予補助。
三、 審查結果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www.economic.ntpc.gov.tw),並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未獲補助者則不另行通知。
四、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項次 |
審查項目 |
評分重點 |
說明 |
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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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人之能力與健全性 |
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執行補助計畫 |
申請人對於本計畫案認知程度及是否有執行能力。 |
10% |
10% |
二 |
硬體設備與場域空間及所在地及執行內容 |
示範場域設施管理與維護情形 |
1.示範場域概況。 2.示範場域用電設備項目之使用、維護及是否具節能創能之示範預期效益。 |
15% |
40% |
場域空間設置條件 |
設置條件所提供之場域空間,判定影響場域佈建綠能設施之環境條件,例如設置位置是否比周遭建物高、屋突等,是否詳實填列,以及鄰近住宅之相關應對措施。 |
10% |
|||
儲能系統裝置容量 |
(鼓勵建置儲能系統)儲能系統之裝置容量達50峰瓩時(kWh)以上為滿分,未達者請酌量給分。 |
15% |
|||
人力項目 |
計畫人力與配置 |
施作計畫人力配置是否合理。 |
5% |
5% |
|
執行期程 |
執行時程及進度 |
1.執行期程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2.進度規劃是否合理。 |
5% |
5% |
|
經費配置 |
經費推估 |
經費推估是否合理。 |
5% |
5% |
|
施作廠商能力 |
設置廠商近年履約情形與實績 |
近5年履約實績案件。 |
5% |
5% |
|
三 |
示範場域設備綜合效益 |
示範場域設備綜合效益 |
1.示範場域之EMS、儲能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三者綜合效益合理性。 2.預估減碳效益是否合理。 3.儲能系統角色與效益是否合理。 |
20% |
20% |
四 |
行銷宣傳及活動配合度 |
配合政策 |
1.協助辦理施作場域會勘及用電輔導意願。 2.協助辦理參訪導覽之意願與規劃方式。 3.對於本計畫未來之相關媒體宣傳配合程度。 |
10% |
10% |
小計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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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加分項目 |
示範場域位於行政區域 |
配合新北市2030年八里淨零碳示範區計畫,鼓勵八里區示範場域參與,未於八里者,則依示範效益酌量給分。 |
10% |
10% |
取得經濟部營運總部認定 |
為鼓勵已取得經濟部營運總部認定之新北企業作為淨零示範案場帶領者,以激勵分公司或其他據點共同參與節能減碳,形成集體淨零效果,無取得者本項為0分。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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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20% |
120% |
- 補助經費核定
一、本計畫將書面通知獲補助者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經費(未稅價),獲補助者須依據本局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報請本局核准。
二、獲補助申請人未依前項要求於14個日曆天內提送修正後之計畫書,或提送後仍有尚待修正之處,經本局要求再次修正,逾期申報者(以本局核准之當次申請收件時間為準)本局得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為限,但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至未能如期提報,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獲補助申請人將依核定補助順位及申請補助金額,依序於預算額度新臺幣600萬元內予以補助,直到預算額度用罄。
四、如補助餘額不足支應申請人之申請金額時,本局得與申請人協調於所賸餘預算金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獲補助申請人放棄或減少補助款,上開餘額得予以補助。
- 核定後建置經費及施作案場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作過程總建置經費有減少之情形,獲補助申請人須報請本局同意修正提案申請表(附件一)及計畫書(附件二)之總建置經費,本局得視情形保留下修核定補助經費之權利,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二、如因故須更換施作案場,申請人須報請本局同意修正提案申請表(附件一)案場名稱、地址及契約容量及計畫書(附件二)案場相關規劃,惟不得變動原申請案之系統數量、裝置容量及總建置費用。
三、申請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本局得廢止其獲補助資格。
- 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原設置之太陽光電或能管系統已符合本案規格者:
(一)第一階段撥款條件:
1.廠商需於本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以下文件予本局
(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登記函文。
(2)場域內能源管理系統符合本案規定功能之相關文件,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者,得由本局現場勘查確認是否擁有本案規定。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設備登記函文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
4.請款應注意事項:自本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本局核定第一階段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6個月內,依計畫書內容完成系統建置,取得台電併聯函或相關太陽光電完工證明文件,依附件六格式提報完工報告書,並經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內容不符合要求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完工申請,逾六個月未提送完工報告書或已提送經審查不通過駁回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系統建置之原始發票影本等有效憑證,金額不得低於計畫書之建置費用,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或法人)大小章。
4.請款應注意事項:自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如自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3個月內,尚未完成請款申請提送作業,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本計畫第陸條第六項及第八項後,取得至少2個月用電相關數據,於完工報告書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70日曆天,依附件七格式,提報效益評估報告書,並經本局核定;其效益評估報告書內容不符合要求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第三階段完成申請,逾70日曆天未提送效益評估報告書或已提送經審查不通過駁回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影本、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
4.請款應注意事項:自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如自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3個月內,尚未完成請款申請提送作業,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二、未設置之太陽光電或能管系統者:
(一)第一階段撥款條件:
1.本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個月內,依計畫書內容取得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文。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同意備案函文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
4.請款應注意事項:本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本局核定第一階段補助函發文日期次日起6個月內,取得台電併聯函或相關太陽光電完工證明文件,依附件六格式提報完工報告書,並經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內容不符合要求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完工申請,逾六個月未提送完工報告書或已提送經審查不通過駁回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系統建置之原始發票影本等有效憑證,金額不得低於計畫書之建置費用,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或法人)大小章。
4.請款應注意事項:自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如自本局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3個月內,尚未完成請款申請提送作業,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本計畫第陸條第六項及第八項後,取得至少2個月用電及發電相關數據,於完工報告書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70日曆天,依附件七格式,提報效益評估報告書,並經本局核定;其效益評估報告書內容不符合要求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第三階段完成申請,逾70日曆天未提送效益評估報告書或已提送經審查不通過駁回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2.補助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
3.應檢具請款資料: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核定完工報告書通知函影本、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影本、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八)。
4.請款應注意事項:自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前項請款資料予本局辦理撥款,其內容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請款者,得駁回其補助款申請。如自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發文日期次日起3個月內,尚未完成請款申請提送作業,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三、其他注意事項:
如未能於期限內提送完工報告書或評估效益報告書者,獲補助申請人得於到期日前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2個月。未申請展延者或有重大缺失經本局評估不予核定者本局逕予廢止補助資格。惟經本局認定可專案展延者,即不受前項期限之規定。
- 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申請人均視為遵守本計畫之各項規定,倘無法配合,本局將廢止其獲補助資格。
二、獲補助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另同一申請人自處分日2年起,本局得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本計畫。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未配合本局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四)經查實際裝置系統規格低於申請規格或總建置經費、變更施作案場及計畫書案場相關規劃未報經本局同意。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三、進場施作前受補助者應詳細評估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對周邊居民之影響後,方可進場施作,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需符合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相關法令規定。若因本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儲能設備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原案場區域發展及環境品質,致衍生設置爭議時,受補助者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進行改善,如未依相關規定改善,本局將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知悉,且本局得逕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如本局已撥付補助款,本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另相關法令規定、指引等請參閱電業法、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及再生能源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等。
四、獲補助申請人之計畫聯繫窗口如有更動,應立即通知主辦單位。
五、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局取得全部權利,另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負責廠商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六、獲補助申請人應同意配合本局得無償使用本計畫補助之設備用於相關活動、宣導展覽、示範觀摩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電子媒體、網站使用及會議提供相關協助並同意本局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七、本計畫僅補助申請人建置本計畫第伍點之設備,並進行相關數據分析及探討試驗商業(推動)模式,後續系統維運由申請人自行維運,非本局權責。
八、本局得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補助額度,並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補充或修改之權利。
九、補助場域設置完成後,須配合本局辦理參訪推廣活動,且至少1年示範驗證。
十、本計畫補助金額皆以未稅價計算。
十一、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其系統設計、系統採購、施工安裝及安全管理,與竣工後之運轉、維護暨系統安全管理,概由獲補助人負責,獲補助人不得因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而免除其依法令及本計畫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
十二、獲補助申請人保證依本計畫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均為真實,本局得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獲補助人需積極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十三、獲補助申請人應依「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補助事宜(受補助團體應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 申請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及主動表明身分關係,填具「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業務專用版),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本計畫及相關申請表單。
113年度第2次新北市淨零碳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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