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活絡新北市商圈振興補助計畫
114年度活絡新北市商圈振興補助計畫
一、計畫說明及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新北境內商圈發展,提振在地經濟,規劃藉由補助商圈組織辦理之活動,帶動商圈觀光人潮及消費商機,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新北市轄內依據人民團體法合法立案並陳報本局之商圈組織。
三、補助條件
(一) 本計畫補助同一商圈組織以一案為原則(配合本府政策,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除外),最高補助提案計畫業務費85%,總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40萬元。
(二) 受補助對象必須提列自籌款,且自籌經費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三) 同一提案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四) 新成立或運作須輔導之商圈組織可由區公所代為進行輔導提案。
(五) 本年度補助總額新臺幣450萬元整,申請對象補助額度視當年度申請商圈數調整。
四、補助加分條件
(一) 為新北市商圈聯合發展協會會員。
(二) 為新北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輔導之商圈組織。
(三)「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40%」之商圈組織。
(四)其他項目:計畫內容配合市府政策(例如:失智症防治宣導、性別平權、新北女力、新住民、永續、青年活動等)、結合本府各單位區域活動辦理行銷、計畫具公益性、延續性活動、結合鄰近資源(如:寺廟、觀光工廠、學校)、等。
五、補助項目及用途
(一) 補助標的以商圈組織推動之實體活動為主,提案內容應具有該活動實質辦理規劃,並可涵蓋該活動衍生之創意或創新形象產品製作或服務(但不包括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計畫項目),以刺激遊客消費意願、帶動商圈商機為目的。
(二) 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局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費,不含設備及投資、人事費、獎補助與行政管理費用(水、電、電話費等),並須符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補助計畫管考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並依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六、申請程序與文件
(一)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二) 受理期間:
1.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若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2. 申請對象應於受理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收件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商業發展科收),封面請註明申請「114年活絡新北市商圈振興補助」。
(四) 應備文件:詳如附件1
1. 申請公文。
2. 補助申請計畫書(須包含以下文件一式3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裝訂)
(1) 商圈組織基本資料表
(2) 計畫內容概述
甲、績效評估:量化績效與質化績效,如帶動來客數、營業額、形塑品牌效益等。
乙、工作項目及時程:依該計畫內容,排定各工作項目與執行時程。
丙、 經費編列:明列自籌款、補助款使用編列。
(3) 申請新北市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4) 智慧財產權聲明書及授權同意書。
(5) 申請單位經機關主管合法立案證明文件(如商圈協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6) 近3年會務運作相關資料(現任商圈理事長當選證書、近3年會務相關之社會局核備文,如會員大會、理監事改選會議核備文、商圈活動實績成果證明資料等)。若為區公所代為輔導提案僅須檢附商圈合作意向書、商圈自主運作計畫書(如組織運作計畫、預計會員大會開立時間、理監事會議等)。
(7) 商圈理監事簡歷冊、商圈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名冊及商圈會員店家名冊。
(8)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9)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文件。
(五) 若為區公所代為輔導提案僅須檢附商圈合作意向書、商圈自主運作計畫書(如組織運作計畫、預計會員大會開立時間、理監事會議等)。
七、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局作業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書內容及所提文件,進行書面審查,若應備文件不符,經通知亦未於通知期限補正者,將喪失補助資格。
(二) 複審:
1.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針對計畫書內容、創意性、經費及經費組成內容、商圈自籌款等各方面評估審查,由申請補助對象提供簡報檔案供審查,本局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商圈代表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
2.審查標準: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計畫創意性、經費使用合理性、辦理期程、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如:來客數、營業額)等,以符合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原則,審查評分項目詳如附件2,以評分高者為優先補助對象,核定補助金額依評分進行調整,另評分低於60分者,將不予補助。
(三)專案審查:由本局以專案辦理方式逕予核准。
八、核定補助公告
複審結束起7日內於本局網站公告。
九、計畫執行、撥款程序與核銷
(一) 計畫執行
1. 申請計畫書須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函覆申請單位後,申請單位始得按計畫書執行,計畫如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 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所載活動性質及規模投保適足公共意外責任險,於各實體活動辦理前3日應將要保書或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送至本局備查,未投保或未於期限提送,經通知亦未於通知期限補正者,扣減補助款新臺幣2萬元,申請單位辦理保險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1) 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及舉辦場所。
(2) 被保險人:計畫參與者及工作人員。
(3)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金額,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事件保險金額一覽表(詳附表)投保適足保險。
(4) 若活動涉及餐飲行為,受補助對象應加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食品中毒責任。
(5) 保險期間:依計畫所訂之各項公開活動期間進行投保,如遇活動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6) 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保之。
(7) 保險契約之變更、效力暫停或終止,應經機關之書面同意,任何未經機關同意之保險(契約)批單,如致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對象負擔。
(8) 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對象自行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對象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二) 計畫變更或終止
1.執行期間確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如主要活動方式、活動日期及地點、經費項目之變更等),須於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各活動執行日期7日前通知本局,或於7日內因其他因素無法依原計畫執行者,於活動開始前通知修正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2.若受補助對象變更計畫未依前揭規定通知本局,且修正內容已明顯與原計畫不同者,本局得視情況扣除第2期款,最高扣除20%。
(三) 核銷及撥款
1.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本局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並採分二期方式撥款:
(1) 第一期:應於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函覆後,檢附領據、存摺影本等,向本局申請撥付核定補助經費60%。
(2) 第二期: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30日內(活動至遲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若遇年度終了時,應於終了後5日送達),函送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2. 應備文件(以下文件一式1份,詳如附件3):
(1) 核銷公文。
(2) 執行成果報告:含封面、活動基本資料、活動期間情況調查、過程紀錄照片等。
(3) 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另有用途,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説明無法取得正本之原因或用途(例如「正本報稅用」),並加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
(4) 實際經費支用經費明細表。
(5) 領據與存摺。
3. 受補助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時,因本補助款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函送執行成果報告後10日內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300元或以下者,得免予繳回。
4. 關於本計畫孳息計算公式如下:
孳息金額=第一期補助金額*受補助商圈專戶之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孳息期間/365
備註:
(1) 孳息期間為第一期補助款入帳受補助單位專戶之日至受補助單位將執行成果報告遞送本科審核之日之期間。
(2) 若孳息期間不為第1點所述,請受補助單位附資料證明孳息時點(須列出專戶各孳息時點之補助款賸餘金額、日期及時間)。
5. 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賸餘款,應按全額或按補助比例繳回。
6. 如有核銷資料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須補正或澄清者,應於通知補正或澄清之期限內補正或澄清完畢,逾期恕不受理,並不撥付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項目之補助款,另如有核銷文件未行繳交,則不撥付第二期款,並追繳已溢領之款項。
7. 如有未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使用用途及工作項目執行之情事,經主辦單位查證無誤,將函文告知商圈組織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將繳回領取之款項。
8. 主辦機關得視其他政策改變之情事,調整或暫停本計畫內容並予公告。
十、受補助之商圈組織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 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地方協調事宜、場地租借使用、計畫執行等相關作業。
(二)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件4)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 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補助對象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局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對象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費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五) 受補助對象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得之成果資料,應填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局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無償使用。受補助對象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本點權利。
(六) 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補助款:
1. 同一經費支出項目重覆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2. 申請單位於工作計畫書未核定前即執行計畫。
3. 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4. 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補助單位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5. 提供不實之參與店家證明、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其它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6. 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7. 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8. 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9. 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10. 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局備查。
11. 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2.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3. 拒絕接受本局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4. 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5. 前一年度執行計畫有前1至14項情事者。
16. 其他違反本補助計畫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7.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 受補助團體於收到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因本補助款所衍生之所得稅等相關稅捐應由受補助團體自行負擔。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領據、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送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前項僅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須事先報經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
(八)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於網際網路公開。
(九) 本計畫未規定之事項,依本局其他有關補助規定辦理。
(十) 請申請單位最晚於活動執行前10天,提供本局活動相關資料,俾利本局宣傳。
(十一) 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還。
十一、受理申請窗口:
(一)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王小姐
(二) 電話:(02)2960-3456分機5325
(三) 傳真:(02)2969-8949
(四) 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東側)
(五) 電子郵件:ao7788@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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