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
申辦單位 |
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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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窗口 |
0902-261-975(簡先生)、0902-262-976(陳先生)、0902-202-666(李小姐)、02-29603456 #5399(胡小姐) |
補助對象 適用範圍 |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
服務說明 |
新北市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須知.odt(另開新視窗)(供民眾下載) |
應備證件 |
詳見相關檔案 |
送件地址 |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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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間 |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1月15日止 |
核定補助名單 |
※ 相關檔案(可供民眾下載):
(一) 申請階段
1.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doc(另開新視窗)、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odt(另開新視窗)
5.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有效工廠登記編號或臨時登記編號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7.依其他規定應備之文件。
(二) 請款階段
5.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鍋爐檢查合格證(如不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鍋爐,無需提供)
申請補助款流程
作業流程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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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提出補助申請 工廠應於規定期限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指派之專責單位提出補助申請。 1.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 2.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 3.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 4.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 5.申請人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7.依其他規定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內容審查 轄內工廠申請人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應自通知補正函文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得予駁回。 (三)申請核定與公告 市政府將先公告優先補助對象,再依申請補助之順序審查。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及預核定補助金額。預核定金額累積逾預算金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四) 安排實地勘察 應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 工廠鍋爐改善完工期限 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之申請人,於109年10月15日前完成鍋爐設備改善及竣工驗收作業,並檢附自107年11月16日至109年10月15日所開立之支出收據或發票影本,本府將以109年度經費撥付工廠補助款。於109年度申請補助之申請人,則須檢附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0月15日所開立之支出收據或發票影本,本府將以109年度經費撥付工廠補助款。 (六)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1.工廠申請人應於鍋爐改善完工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驗收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申請撥付補助款。 2.申請核撥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補助款領據 (3)竣工證明表 (4)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 (5)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實地勘查後十日內,將勘查紀錄併同本補助案必要通知之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工廠申請書不符本要點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6.直轄市、縣(市)政府驗收審查通過後應一次撥付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