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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

 

問題

回應

Q1.

什麼是「商品標示」?現行有沒有相關法令進行管理?

「商品標示」即是商品的身份證。我國現以「商品標示法」規範市售一般商品的法定標示事項、標示內容、標示方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負責法令解釋與法規研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負責執行抽查與裁罰管理等業務。

Q2.

有哪些商品適用「商品標示法」?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意即,市售商品如果已訂有專法管理,例如:食品、食品器具、化妝品、藥品、毒性化學物質、飼料肥料、寵物食品、農藥、菸酒等,即依據原有專法規定管理,除此之外,未訂有專法管理之商品,則均屬「商品標示法」管轄範疇。

Q3.

市售商品應標示事項及內容為何?

1、針對未訂有專法管理之一般性質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7條規定,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與內容:
(1)商品名稱。
(2)商品原產地
(3)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進口商品則需再行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需有法定度量衡單位)
(6)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商品,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具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商品,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與其他應注意事項。
2、經濟部針對特定品項之商品,亦可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訂定並公告專屬的商品標示基準。目前我國現已訂定「服飾標示基準」、 「織品標示基準」、 「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手推嬰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鞋類商品標示基準」及「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等11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相關具體規定可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查詢。

Q4.

商品標示是否有罰則?

依「商品標示法」第16至20條規定,相關罰則可分成下列4項:
1、商品虛偽標示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
(2)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情節重大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2、商品標示內容錯誤:
(1)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
(2)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販售業者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符合商品標示規定之商品:
(1)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通知販售業者限期停止陳列、販售,
(2)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販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規避、妨礙、拒絕抽查、不提供相關資料: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5. 112年新法施行後,商品可否維持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 可以 。舊法要求標示「年、月、日」,新法要求標示「 年、月或年、週 」,沿用「年、月、日」之標示不會影響消費者知的權益,尚無不可。
Q6. 進口的商品, 倘係國內業者OEM委託國外 業者代工其廠商資訊如何標示? 1. 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商品進口流通於國內市場,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
(1)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2)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
2.進口商品 ,如為國內業者以OEM方式委託給國外業者代工製造者,考量委製商為國內廠商,與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所生產製造之進口商品情況有別,爰得以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標示之,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3.另前開委託國外製造之情形,若委製商及進口商為國內同一業者,其廠商資訊之標示,可為「委製商/進口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反之,若國內委製商與進口商不同,則應分別標示,例如:「進口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委製商:國內業者的中文名稱」。

Q7.

如對商品標示有疑慮,或發現商品標示不明、標示不實者,該如何舉報?

如有發現市售商品有標示不實、標示不明、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可自行記錄商品資訊、販售業者、商品外觀照片等具體資訊,循下列方式進行舉報。
1、本市境內1999或(02) 2960-3456分機5310。
2、584商品標示檢舉專線(0800-000-584)。
3、市長信箱電子郵件。

4、掃描QR code 進行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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