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登記
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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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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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託書 |
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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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
1.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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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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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之。 2.本項文件於本市轄各區公所申請。 |
5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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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變更電力容量、熱能,應檢附之。 2.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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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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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
7 |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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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 |
8 |
製造流程圖 |
1.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2.訂有設廠標準且非屬上述產業類別者亦應提供,惟得僅提供左列文件內涉製造流程圖一節即可。 3.訂有設廠標準之產品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不含寵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菸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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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1.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300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如自來水費收據影本),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出用水計畫。 2.與他人共用水錶者除檢附自來水費收據單影本,另需檢附自來水切結書。 3.餘補充說明詳如附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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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規費新臺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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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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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但下列狀況除外:
(1)產業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尚屬設廠標準者一式5份。
(2)非17、18、19類但屬設廠標準者一式2份。
(3)以上工廠位於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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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本局得依職權辦理工廠現勘。請檢附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產品製造流程圖備供勘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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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書件補充說明:
(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 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 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 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 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