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登記
歇業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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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歇業申請書 |
基於便民服務考量,於工廠歇業申請書新增稅捐改課欄位供民眾勾選申報,此係便利民眾申報改課稅率之用,不作為土地稅法第54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6條裁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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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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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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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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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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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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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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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