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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登記

歇業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工廠歇業申請書

基於便民服務考量,於工廠歇業申請書新增稅捐改課欄位供民眾勾選申報,此係便利民眾申報改課稅率之用,不作為土地稅法第54條及房屋稅條例第16條裁處依據。

2

委託書

  1. 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 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3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1. 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者。

  2. 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左列遺失切結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4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2. 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附註: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

  2.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