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變更登記
工廠設立許可變更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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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變更設立許可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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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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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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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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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4 |
(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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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2.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許可證,在國內住居所等證明文件。 4.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如授權書)。 |
5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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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申請變更設立許可尚無建築物者免附)。 2.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6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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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且增加廠地面積、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本項文件請於本市轄區公所申請。 |
7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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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減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之,尚無建築物者免附。 2.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8 |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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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之。 |
9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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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電力容量、熱能者,應檢附之。 |
10 |
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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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減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之,尚無建築物者免附。 |
11 |
地籍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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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減廠地面積者,應檢附之。 |
12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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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減廠地面積者,應檢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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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汙)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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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本項文件。 |
14 |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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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事項變更登記,應檢附本項文件: |
15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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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300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如自來水費收據影本)。 |
16 |
規費費用新臺幣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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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變更增加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並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4.有關合法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類別及中文品名,請參考食品添加物類別及中文品名(英文品名).odt。
5.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6.其他: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