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
特定工廠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2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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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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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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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環保局 |
3 |
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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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附消防及建築圖說(由建築師繪製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申辦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作業。 |
4 | 出具消防主管機關勘查符合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事項相關書圖之證明文件 |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消防局(02)89519119分機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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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
與他人共用水錶者除檢附自來水費單影本,另需檢附自來水切結書(由自來水表用戶切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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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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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廢污水採設置經審認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者,需檢附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型號、發票收據、施作照片等資料審核。 |
7 |
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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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農業局(02) 29603456分機2960 |
8 |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或建築物有承載固定結構物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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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另檢附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開業執照影本、及其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3.若建築物有承載固定結構物情形者,需合併計算檢討,待完成補強改善後取得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
9 |
屬工廠管理法第15條第5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符合其設廠標準之相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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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有設廠標準者,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等。 |
10 |
屬工廠管理法第15條第6款規定產品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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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水利法第54條之3規定,用水量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檢附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用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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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之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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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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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登記規費新臺幣5,000元及營運管理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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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各2份。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低污染事業請參照低污染認定基準.pdf
5.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表.pdf及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第11次修訂-行業分類查詢(另開新視窗) 。
6.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 -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
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7.如廢污水排放至道路溝,請檢附下列文件,自行至當地區公所申請同意排放公文
(1)新北市特定工廠登記廢污水排注道路側溝申請書。
(2)改善計畫核定函影本。
(3)新北市特定工廠登記廢污水排注道路側溝切結書。
(4)排注道路側溝及放流口位置圖(請繪製於A4紙張,並說明廢污水排注流向)。
(5)排注道路側溝及放流口照片(請列印或黏貼於A4紙張,並附工廠廢污水排注現況及放流口斷面積等排注說明,放流口照片請含採公制尺規之測量實況)。
(6)設置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型號、發票收據、施作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