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廠名變更登記
特定工廠廠名變更(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序號 |
應備書件(1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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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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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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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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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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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