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負責人變更登記
特定工廠負責人變更登記
(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之工廠,不得變更工廠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如以合夥為事業主體之工廠,不得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序號 |
應備書件(1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
1 |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2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
|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 |
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臺設定 |
4 |
繼承系統表、稅款繳清證明書、繼承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等) |
|
|
以獨資或合夥為事業主體,因繼承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檢附本項文件 |
5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
|
1.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2.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
6. |
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 |
|
|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
7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
8 |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
|
|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