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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負責人變更登記

特定工廠負責人變更登記

(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之工廠,不得變更工廠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如以合夥為事業主體之工廠,不得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序號

應備書件(1份)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odt(另開新視窗)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_負責人變更-範例.pdf(另開新視窗)

 

2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臺設定
居所證明文件。
2.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4

繼承系統表、稅款繳清證明書、繼承協議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等)

 

 

以獨資或合夥為事業主體,因繼承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檢附本項文件

5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1.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2.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6.

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7

委託書

委託書.odt(另開新視窗)

委託書.pdf(另開新視窗)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8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