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林口區力行段第四種產業專用區土地標售案

林口區力行段第四種產業專用區土地標售案

 

結合資通訊產業、5G、AI、大數據等新科技產業發展,引進相關技術服務業,或配合新北影視城計畫引入影視周邊相關產業,打造本案基地成為新地標。

林口區力行段第四種產業專用區基地位置與面積

 

一、基本資料

(一)土地區位: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1297、1298、1299、1297-1、1298-1、1299-2等6筆地號土地。

(二)面積:13,434.12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四種產業專用區。

(四)土地權屬:  新北市政府。

(五)開發強度: 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10%。  
 

二、開發內容

(一)核心產業及次核心產業

A.核心產業

 (1)技術服務業: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科技產業之創意、研發、製造、組合、行銷、服務活動、企業營運總部、相關行    業辦公室等使用。

 (2)影視產業

  1. 辦公室、企業營運總部、研發、試驗及訓練設施。
  2. 攝影棚(含燈光、道具、攝影机具)、外景地、錄音工程(含配音、配樂、音效組件)及剪輯、特效、拷錄、影片沖印、影視研發、影視倉儲及維修中心等設施。
  3. 行政管理中心、影視訓練中心、媒體資料館、影視展示中心、娛樂服務等設施。

 B.次核心產業:供設置影視周邊產業,包括工藝、工業設計、出版、大眾傳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及數位休閒娛樂等。
 

(二)相關配套設施供設置金融、資訊服務、一般服務、餐飲、零售等相關設施交易交流使用,及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認定符合影視媒體、文化創意、設計研發等方向之產業。

1.辦公室、研發、試驗及訓練設施。

2.推廣、展示、銷售設施。

3.集會堂、會議設施。

4.倉庫、堆置場所。

5.公害防治設備、環境保護設施、停車場及其他公用設備及公共服務設施。

6.附屬員工宿舍及員工餐廳。

7.其他經新北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

 

三、林口區投資優惠方案(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與25條)

 

(一)房屋稅和地價稅減徵(第25條)

本區新建工程建築物興建完,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依法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第24條)

1.內容:

按得標人投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15%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為7.5%,第11年起無優惠。

2.申請條件與文件等詳細資訊請至投資林口新市鎮特定地區稅捐減免獎勵方案

 

四、聯絡資訊 

(一)聯絡人:蔡小姐

(二)電話:02-2960-3456分機5484

(三)傳真:02-2964-4771

(四)郵箱:at4149@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