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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序號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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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想要申請統一發票(免使用統一發票),該如何辦理?

有關統一發票問題或稅務問題,請逕洽商業登記所在地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2.

英文字母是否可登記為商業名稱使用?

獨資合夥商業之登記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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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等於取得商業登記?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稅務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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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登記什麼項目?

以無店面之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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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新設一家商業的辦理程序為何?

新設商業應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可參閱本局局網資訊,自預查核准日起算2個月內,備妥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後,以臨櫃、郵寄,或經由經濟部一站式網站,皆可送件申辦商業登記。取得商業登記核准函後,再洽登記所在地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辦理營業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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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要郵寄辦理商業登記,規費如何繳納?

採郵寄方式申辦商業登記,除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外,請加附新臺幣1000元整擡頭為新北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以為規費繳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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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商業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商業登記,如果由他人代為辦理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負責人委託他人辦理商業登記,除準備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外,應加附負責人最新身分證明影本、委託書,並請受託人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以供核對。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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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商業負責人轉換或合夥出資轉讓需要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讓渡書嗎?

商業負責人轉換或合夥出資轉讓須檢附轉讓契約書,轉讓契約書上轉換(讓)前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請核蓋原登記使用印章;申請案毋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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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只能臨櫃辦理嗎?

申請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可以臨櫃、郵寄(檢附已填妥的預查申請書以及新臺幣300元整擡頭為新北市政府之郵政匯票)或經由經濟部建置之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另開視窗)均可送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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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名稱預查保留期限是多久?如果快到保留期限了又該如何處理?

名稱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保留期間為2個月;申請人可以在期間屆滿前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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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如果商業名稱(或所營事業)與負責人要同時變更,應以新負責人或舊負責人申請名稱預查?

請以新負責人名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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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登記在我房子的商業已經他遷不明了,請問我可以如何處理?

商業他遷不明者,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檢附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以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到局,本局將依商業登記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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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我要和客戶作生意,對方要求出具商業登記的證明文件,要怎麼申請?

您可視業務需要,向本局申請商業登記中英文證明或複製商業登記現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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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申請商業登記需附資本證明嗎?

商業設立登記時,倘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須檢附與登記資本額相符之商業存摺、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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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商業登記資本額想從新臺幣20萬元增加到新臺幣25萬元,需要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嗎?

須檢附存入數額與增加之資本額相符(即新臺幣5萬元)之商業存摺、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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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登記使用的印章遺失了,該如何辦理變更或註銷等事項?

登記使用的商業或負責人印章遺失,請於辦理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印章變更;至於註銷登記,則以負責人親簽或任一印章併附最新身分證明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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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需用商業或負責人印章證明,該怎麼處理?

商業或商業負責人申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章,非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商業應登記事項,是無印章證明書之核發。如確有業務需用,建議申請影印最新一次商業登記申請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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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更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繳納規費?

因負責人或合夥人更名而申請商業變更登記,須繳納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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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商業負責人變更須檢附哪些申請文件?

請檢附申請書、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以及核蓋有原負責人登記使用印章之轉讓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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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商業登記規費是多少?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規費新臺幣300元整;商業設立、變更登記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整;停、復、歇業、門牌改編免繳規費;抄錄商業登記文件,每百字新臺幣300元;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商業證明文件每份規費為新臺幣300元整;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3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增加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複製商業登記文件每份新臺幣10元,併需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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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

如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則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且退夥後仍屬合夥組織者,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合夥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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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小商店需要辦理登記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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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

如何查詢商業登記資料?

任何人均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業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商業登記資料,該系統亦依縣市別建置有商業每月登記資料清冊供下載使用,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惟如欲申請以電腦報表或自備之電子媒體抄錄登記資料者,應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5000元外,抄錄家數超過500家時, 每增加抄錄1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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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須要辦理商業登記嗎?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非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需辦理商業登記,應逕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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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

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可否擔任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

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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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商業可否開設分店?

商業可開設分店,惟名稱應附記足以表明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如:「xx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亦併同總店;如分店「經理人」與總店「負責人」不同時, 應加附總店負責人出具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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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本店設在新北市,分店設在桃園市,申請分店設立,應向那個縣市申請登記?

應向分店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即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分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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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

商業登記所在地和營業所在地有什麼不同?

商業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之。而營業所在地則為實際經營業務的地點,不以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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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

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有何不同?

1、商業登記係指商業登記法第3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依該法辦理之登記。
2、營業登記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辦理之營業人登記;依該法第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3、營利事業登記則為98年4月13日前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之登記,該辦法已自98年4月11日廢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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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

攤販、民宿是否須辦理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因此,攤販或合於發展觀光條例所謂之民宿得免辦理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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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公司和商業有何不同?

商業登記法所稱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負無限責任;而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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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

如何查知商業是否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

核課稅捐或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屬財政部權管,您若欲查詢某店家是否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有否涉及逃漏稅,請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之稽徵所(或分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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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仍有效?於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繳回?

經濟部已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屆滿時(即98年4月13日起),公告原領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失其效力,嗣後辦理任何變更登記均無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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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須注意什麼?

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應分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或許可,且其投資計畫變更時亦須經該會之核准或許可。所以,商業登記如涉及下列事項者,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或許可函,並依核准函或許可函核定之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之出資額及投資事業之所營業務登記:(1)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2)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現有獨資或合夥事業。(3)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增加投資事業之出資額。(4)華僑外投資事業或陸資企業增加所營業務。而未涉及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增加投資事業之出資額及所營業務增加者,如僑外投資事業或陸資投資事業登記所在地變更,或外縣市遷入、或分支機構設立等之登記,則無需檢附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函或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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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

完成商業登記後,是否就是合法營業?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不必然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建築管理、環保、衛生等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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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

役男是否可以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

役男應征召服役,即為現役軍人,既無法親自營業自不宜為營利事業主體人之登記,惟並非不可投資經營營利事業,可基於自己意思參加合夥組織為合夥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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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

要以誰為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申請人?

1、「設立登記」時︰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2、「變更登記」時︰商業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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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

申請商業名稱預查後,是否可以更換申請人?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在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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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

商業名稱如欲使用地區名稱,應如何標明?

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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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

單字是否可為商業登記名稱使用(如:「饗」咖啡)?

不得使用單字做為商業的特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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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

商業由外縣市遷入是否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

商業登記機關受理商業由他縣市遷入之遷址變更登記申請,會審查其商業名稱是否與本縣市已登記之商業相同,倘有同名情形將通知該擬遷入之商業補正,商業始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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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2.

商業分支機構是否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

商業於他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分支機構,應於總機構之商業名稱後,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無須辦理商業名稱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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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

以「客來多室」為商業名稱,則「室」字是否可作為表明商業組織通用之文字?

商業登記機關核准以「○○室」為商業名稱並經核准登記在案者,於商業登記資料庫已有諸多案例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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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4.

商業營業項目要如何填寫?可以從網路查詢嗎?

商業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類別填寫。經濟部已建置完成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另開視窗)供民眾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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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5.

商業所營業務是否可加註文字說明?

商業所營業務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其後不得加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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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各項商品,營業項目應如何登記?

經營以自動販賣機出售各種商品之業者,其營業項目之登記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請上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另開視窗)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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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7.

所營業務僅就文字敘述轉為營業項目代碼形式,不涉及所營業務之變動, 是否可免繳規費?

商業所營業務僅就文字敘述轉為營業項目代碼形式,如不涉及所營業務之變動,免繳預查審查費或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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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8.

商業統一編號變更是否須繳納規費?

依經濟部101年11月14日經商字第10102326790號函,商業統一編號係登記機關行政作業所需核給之編號,其變更毋庸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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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9.

商業有無資本額限制?

商業登記法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業之資本額上、下限,惟資本額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需附資本證明文件(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增加資本額後總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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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0.

財產作價應附什麼資本證明文件?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以設備為商業之出資,應提供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為資本額證明文件,並就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核給之出資額予以說明或於合夥契約訂定。倘未能檢附原始憑證以資證明者,得以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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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1.

商業登記所在地相關規定有哪些?

1、所在地應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2、戶政機關雖編訂門牌但未編訂各樓層之門牌,可於商業登記所在地門牌加註所在樓層。
3、商業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應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4、同一地址設立2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其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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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

商業及分支機構可否設於同一地址?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址,商業登記法並無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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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3.

未編訂門牌號碼私人土地之違建,可否登記為商業所在地?

商業登記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舉凡債務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私人土地上未經編訂門牌號碼之違建,無法做為商業登記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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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4.

商業登記為何需要建物所有權狀?有無替代文件?

檢具所在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意旨在於避免建物於所有權人未知之情況下,遭他人登記為商業所在地,如他人利用非自有建物登記商業,自應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影本。凡得以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自得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之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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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5.

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訂定租賃契約後,承租人再轉租與他人設立商業,則商業登記時是否必須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若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內容載明「出租人(即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再轉(分)租所出租之建物,供他人使用」之意思表示,另檢附承租人與商業簽訂之租賃契約者,可免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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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6.

房屋稅單上納稅義務人註明之使用人或管理人得否出具同意書或與商業簽訂租賃契約?

同意書及租賃契約均係所有權人始得為之,至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註明之使用人或管理人,若非所有權人者仍不得出具同意書或與商業簽訂租賃契約。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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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7.

房屋為公同共有時是否須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登記為所在地?

商業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其出租行為屬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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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8.

商業登記負責人相關規定?

1、應為自然人。
2、大陸地區人民得擔任本國商業負責人,惟需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或許可函。
3、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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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9.

商業(負責人死亡)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商業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1、申請書。
2、繼承系統表。
3、繼承協議書。
4、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5、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
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6、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
或部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7、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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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0.

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是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2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1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僅剩之合夥人一則宜另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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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1.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可否變更為公司組織?

公司為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無生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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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2.

合夥人死亡是否為欠缺合夥要件?

死亡之合夥人與他合夥人間合夥關係即屬消滅,而生當然退夥關係,如合夥組織合夥人僅剩1人,則欠缺合夥要件,應檢附欠缺合夥要件證明文件辦理歇業登記,至於歇業時點之認定應以合夥欠缺要件發生之時點為斷。但合夥契約書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人得繼承者,則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繼承登記,而不必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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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3.

合夥契約如有變更,是否須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契約係證明合夥人之出資種類及數額等事項之登記文件而非登記事項,倘合夥契約異動無涉商業登記是項變更,則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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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4.

未取得我國身分證明之大陸籍配偶是否有繼承權?

未取得我國身分證明之大陸籍配偶除逾3年期限未依兩岸條例第66第1項規定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外,應附經法院准許之文件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其中繼承系統表及繼承協議書均應列載符合民法繼承資格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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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5.

合夥組織是否一定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方得辦理歇業?

如合夥組織不同意歇業者僅有1人,商業因欠缺合夥要件,應辦理歇業,如不同意者為負責人,由負責人以外之其他合夥人申請商業歇業;如不同意者為非負責人,則由負責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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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6.

分支機構是否須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是指繼承被繼承之商業出資額及包含該商業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在內之商業整體,因此分支機構無須另為分支機構繼承登記,惟繼承登記後,分支機構經理人欲變更,應由商業負責人辦理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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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擔任經理人?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立獨資或合夥企業之投資行為,應依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而經許可之陸資企業如委任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經理人,商業登記機關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受理登記。另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應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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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8.

當舖業商業負責人經廢止登記後,應如何處理?

經營當舖業之商業,負責人因違反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而當然解任,經當舖業主管機關通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查依當舖業法規定負責人為其許可之事項,商業負責人既經當舖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則依商業登記法第6條規定廢止其部分登記事項。商業負責人經廢止登記後,其負責人即屬缺位,惟其仍屬商業出資人或合夥人。是以,合夥組織者應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另選符合當舖業法之負責人;獨資者,可轉讓出資額變更為合夥組織或轉讓與他人,再產生符合當舖業法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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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9.

如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歇業該由何人申請登記?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由遺產管理人為歇業之申請;另拋棄繼承人無權再指派他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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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0.

商業負責人住所可否依戶政事務所之行政處分辦理變更登記?

商業負責人之住所經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係基於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行為,商業登記機關可配合變更登記,並副知商業。惟自始即欲以戶政事務所之地址登記為負責人之住所者則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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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1.

合夥人得否兼任經理人?

合夥組織委任經理人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問其是否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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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2.

重度智障者得否為商業負責人?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人因行為能力不足不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人,至於重度智障者得否為商業登記負責人,應審酌其是否為法院受監護宣告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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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3.

本國人為商業登記負責人,其住(居)所應登記為何地?

本國人為商業登記負責人,其住(居)所應以戶籍登記之住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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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4.

抄錄他商業登記資料須檢附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為何?

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夥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如未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僅能申請複製他商業之基本資料,如商業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營業項目、設立日期等資料,規費每份為新臺幣10元並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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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5.

商業登記證明書是否證明商業之營業狀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僅在證明登記現況,尚無法證明營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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