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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會見時間:原則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若遇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1次;另經本府研考會(聯合服務中心)移請本局辦理之案件則視實際情況辦理

三、會見地點:本局會客室或其他可供會面之地點。

四、民眾對市政經濟發展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為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局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紀錄並經陳情人簽章後,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四)非本局權責案件。

(五)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陳情案件內容複雜且涉及本府多機關或單位權責,需跨局室協調者。

(七)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局權責者。

(九)經本局專案簽奉核可不予受理。

五、民眾建議或陳述事項,應述明或載明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

六、民眾申請會見局長方式:

(一)民眾可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傳真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局先行預約(須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郵寄或親自送交本局,本局將視案件多寡及案情依序由專責人員排定會見日期後告知民眾並由權責業務單位通知相關局室與會辦理,若已立即交辦權責業務單位處理者將以正式公告告知,申請表格如附件(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doc 、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odt)。

(二)經本府研考會(聯合服務中心)轉請本局安排會見。

七、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倘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減,對於弱勢族群將優先處理,經確定會見時間後應於會見日3天前以電話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本局業務科室及承辦人等,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權責業務科室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

八、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3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九、申請會見案件權責業務單位應於會見2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供局長參考,會見後權責業務單位應於3日內函覆或製作會議紀錄並副知局長辦公室,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辦結者擇須簽請局長核准延長後將延長理由一併通知陳情人。

十、「局長與民有約」列管作業由本局責專人負責,並由權責業務科室長官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

十一、「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專責紀錄人員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業 務單位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需指定其中一單位為主辦單位,倘受理案件有問題或有跨局處複雜業務且涉及重大決策等急迫性業務時,由權責業務單位簽請專人主持並邀請相關局室一同與會,俾利解決問題

十二、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 專人代為接見,為配合「局長與民有約」時間,本局各相關科相關同仁除因必要公務外,應儘量在勤,確有要事無法參加實須指定代理人參與

十三、其他未規定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