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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連擴廠用地(特定農業區)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

 

        於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辦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下,考量合法工廠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汙染防治設備需求,建立輔導機制。其擴展計畫與用地面積之申請及應檢具書件,如下所述。

 

目的

為使欲擴展工廠發展需求之興辦工業人能以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作為擴廠用地,得依「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辦擴展計畫業務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條件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辦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1. 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2. 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確有擴廠需要。

3. 原廠土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4. 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在此限。

5. 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6.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7.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8. 廢污水排放應與農業灌溉排水系統做分流規劃。

9. 確有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

10.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11. 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污染事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附表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綠地之配置,應以區隔使用不相容之相鄰土地為原則。

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合理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必要,應考量擴展工業之產業特性、原料、產品、機器設備之型態與數量或原廠與毗連非都市土地之單位產值與產量,予以衡酌必要擴展面積及可留設空地。

(二)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

1.原廠應設廠五年以上。

2.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坐落在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土地面積完整達二十五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農業經營專區或農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農產業專區等地區。

3.原設廠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

4.提出申請前五年內,無違反事業廢(汙)水放流水管制標準及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違規紀錄。

 

申請應附証件、書表、表單、附件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一) 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辦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1.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2.擴展計畫書:詳述原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原因、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使用現況、擴展前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農業生產環境、鄰近農田灌溉排水與農路系統之影響說明。

3.擴展前後污染防治說明。

4.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5.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之登記謄本、清冊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6.增加土地屬私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紀錄。

7.增加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有水路或道路相隔者,應取具該水路或道路相關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

8.增加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五千 分之一。

9.增加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10.綠地規劃配置圖、施工及規劃說明書,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11.鄰近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與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項書件除第四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八份。

第一項申請案件如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保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前三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二)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計畫

1.原設廠具有相當規模,遷廠不易之說明。(請依工廠生產所需原料、勞力來原、機器設備等相關因素是否構成相當規模、遷廠不易等要件進行認定)

2.就業員工數或新增投資額。

3.原設廠及擴展工業非坐落在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土地面積完整達二十五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農業經營專區或農業主管機關輔導之農產業專區等地區。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申請人所提佐證資料認定之。

 

申請書下載

 

備註

(1) 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採直接認定。

(2) 申請案件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環保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3) 申請書件應由本府各相關主管機關(地政、農業、環保、工務、水利、交通、經發局等)審查,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申請人。

(4) 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應依內政部規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查復是否有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作為審核准駁之依據。

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網路平台申請查詢,或依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應查詢表逕向各相關單位查詢。

(5) 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由專案小組審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是否有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6) 依本計畫核准擴展計畫之申請案受理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達核准家數一百家時,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