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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申報

 

問題

回應

Q1.

如何申報「工廠危險物品」?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工廠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請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於次日起10日內以掛號郵寄方式申報,並依「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投保, 並於每年1月及7月定期向本局申報。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80

Q2.

如何申報「選定化學物質」?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工廠生產非預期使用於食品之前端工業化學物質(以下簡稱選定化學物質)經本局函文通知後應依上開作業程序辦理申報。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80

Q3.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再利用工廠,如何申報每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之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80

Q4.

如何申報「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經濟部辦理及督導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第四點規定,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之工廠,應於每月十日前,以網路於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系統或書面掛號郵寄(檢附電子檔)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一般工業用油脂儲存及流向。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