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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

合夥商業 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應備文件
 

序號

應備書件

表單

範例

備註

1

商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應為【正本】。

臨櫃辦理免自行填寫,享有專人繕打申請書之貼心服務。

2

全體合夥人同意書

 

 

 

3

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擇一即可)

 

 

  1. 商業所在地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

  2.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5

其他許可文件

 

 

商業所營業務如為須經許可者,依各該法令規定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6

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時應加附。

7

須核對印章,如遺失者請加附「印章遺失切結書」(*)

負責人切結者採用此版本,另請加附負責人(或合夥人)最新身分證影本備查。

負責人委託他人辦理,由受託人切結者採用此版本,另請加附負責人(或合夥人)最新身分證影本備查。

8

各項規費一覽表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申請人可依個案實際情形酌為修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