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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及部分修正條文 Q & A

  • 未登記工廠輔導篇

項次

問題

回答

1

我是未登記工廠可以申請納管嗎?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者,即可以申請納管:

1.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2.屬於低污染事業

3.非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

4.產品非屬法令禁止製造

2

申請納管要準備甚麼文件?

  1. 納管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4. 最近3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5.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6. 最近1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1)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2)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3

低污染事業為何?

參考經濟部109年3月20日公告之「低污染認定基準.pdf」,非屬低污染行業別或製程共52+1項,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附表所列舉之行業別或製程者,即屬低污染事業。

4

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有哪些?

請參考經濟部110年2月5日公告之「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

5

如何查詢是否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

  1. 第1項至第27項地區之應免查範圍,請至內政部營建署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 查詢,如有應查範圍者,請至該查詢平臺付費查詢或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請參閱查詢步驟.pdf

另計費方式如下:

查詢項目級距

1-15項

16-30項

31項以上

收費標準

$2100

$3500

$5500

備註:查詢土地超過60筆,每增加10筆,加計$75

 

  1. 第28項農產業群聚地區,請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 查詢。

6

申請特定工廠的流程為何?

申請特定工廠需經過以下4個階段:
1.納管:於109年3月20日至111年3月19日提出申請。
2.提報改善計畫:於109年3月20日至112年3月19日提出。
3.改善計畫核定後進行改善:改善計畫核定後2年內改善完成。

4.申請特定工廠:於109年3月20日至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7

申請特定工廠需繳交何種費用?

  1. 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每年需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為止;於第1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1年納管輔導金;於第2年申請納管者,應同時繳納第1、2年之納管輔導金。
  2. 營運管理金: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
  3. 特定工廠登記費: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繳交登記費新臺幣5,000元
  4. 另申請期間可能會產生其他文件申請費用、實質改善費用。

8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收費標準?

依廠地面積計算級距計算,300平方公尺以內繳交新臺幣2萬元,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5,000元;不足100平方公尺以100平方公尺計算;每件最高繳納新臺幣10萬元為限。請參照納管輔導金計算一覽表.pdf / 營運管理金計算一覽表.pdf

9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既有建物之證明文件為何?

原則以航照圖作為既有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必要時,才請業者提出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10

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為何?

下列文件擇一:

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2.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址相符。

5.新北市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1) 稅務結算申報資料之資產負債表載有製成品、在製品、原料、物料金額者(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公司或商業地址無須與廠址相符、限事業主體無其他登記有案或申請登記中之工廠)

  (2) 載明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且平均每月度數超過330度之電費單據(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用電地址與廠址相同)

  (3) 工廠事業體對廠房或機器設備投保產物保險證明(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須為合法登記有案之產險業者、投保標的物所在同廠址)

  (4) 購買(取得)機器設備之送貨單、機器設備照片、切結書(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送貨地址與廠址相同)

  (5) 機器設備維修(保養)單、機器設備照片、切結書(所涉事業主體與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主體相同、機器設備仍存在於申設廠址、維修地址與廠址相同)

6.足資認定於105年5月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

11

航照圖該如何申請?

請至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

12

我的廠房是租的,請問是由承租人(工廠)申請納管?還是由出租人(房東)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對象為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又所謂工廠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製造、加工行為,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故申請人應為實際於該廠指從事製造、加工行為者,惟本申請案涉及出租人、承租人之權利義務,係屬私契約行為,雙方應於申請前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並取得共識,方能使後續輔導程序順利推行。

13

如果同一地址同時存在多個工廠是要全部工廠一起依法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還是各個工廠各自申請?

同一廠址設置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時,應分別依規定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臨時登記工廠篇

項次

問題

回答

1

我已經有臨時工廠登記,該如何申請特定工廠?

  1. 以原臨時工廠登記範圍為限申請特定工廠
  2. 申請期間為109年3月20日至111年3月19日止
  3. 相關許可文件展延需求,請參閱臨登業者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簡便措施.pdf

2

臨時工廠申請特定工廠要準備甚麼文件?

  1. 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
  2.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3. 最近1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1)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2)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1. 屬土污法第9條公告事業者,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其產業類別、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免採樣檢測。

3

我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但另有擴廠情形該怎麼辦理?

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以原臨登範圍合併擴廠範圍,依照未登記工廠申請流程;即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於改善計畫完成後取得特定工廠。
  2. 若原臨登範圍及擴廠範圍之廠區可區隔有獨立出入口者,可分別申請特定工廠;即原臨登範圍直接轉換為特定工廠,擴廠範圍則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於改善計畫完成後取得特定工廠。

 

 

 

  • 用地變更篇

項次

題目

說明

1

何時可提出用地變更申請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即可提出申請,惟中央主管機關相關子法尚在訂定中,需俟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後,方能確立。

2

土地如果合法了,建物是否就合法了?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土地完成用地變更合法使用後,仍需依據建築法規定,請領建造/使用執照,始為完成建物合法並須依規定申請合法工廠登記。

3

用地變更回饋金怎麼計算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 條之10第5項規定,有關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目前由經濟部會集有關機關研商中,尚待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確立。

4

如果我的工廠依法申請納管、改善及特定工廠登記,並辦理用地變更完成後,因故無法繼續營運,是否能移轉予他人使用?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 條之9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1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法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業者倘依法完成用地變更及一般工廠登記後,即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之限制,未就用地變更後限制移轉,惟依第28條之11規定,後續使用者僅限作低污染工廠使用。

5

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隔離綠帶、建蔽率規定為何?

草案討論方向,如果鄰地也是特定工廠,可彈性處理。

但與農地相鄰處,應設1.5米隔離綠帶及其隔離設施。

建議業者提前規劃廠區建築配置,以因應後續申請建照指定退縮、建蔽率問題。

最終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確立。

 

 

 

  • 其他

項次

問題

回答

1

特定工廠登記可以網路申請嗎?

申請納管或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都可以透過網路方式送件,需以工商憑證登入申請

2

特定工廠有效期限為何?

自核准登記日起至129年3月19日止

3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可以辦理變更登記嗎?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不得有下列情事:

1.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2.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4.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5.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6.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7.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4

取得特定工廠後有排除相關法規適用嗎

  1. 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國土計畫法第38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2. 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5

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得最新消息?

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

2.本局局網-特定工廠登記專區

3.本局官方LINE專區-新北市特定工廠輔導服務團

新北市特定工廠輔導服務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