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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面積變更(廠地、廠房、建築物面積減少)登記

特定工廠面積變更(廠地、廠房、建築物面積減少) 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1份)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odt(另開新視窗)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_面積變更-範例.pdf(另開新視窗)

 

2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1.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之作業場所配置圖、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產品製造流程圖。

2.請檢附申請書件1式2份。

3.訂有設廠標準者,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等。

3

環保局核准文件

 

 

1.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2.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4

委託書

委託書.odt(另開新視窗)

委託書.pdf(另開新視窗)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5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