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
納管
序號 |
應備書件(1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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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管申請書 |
1.申請方式:臨櫃、郵寄、線上申請 2.線上申辦(需有工商憑證) 請點(另開新視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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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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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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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最近3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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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照片需含全景、門牌、機械運作狀況。 |
5 |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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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請參照 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pdf(另開新視窗) |
6 |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之證明文件(即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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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照圖請附正本,並標示建物位置 2.航照圖請至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連絡電話(02)23332600,請點(另開新視窗) |
7 |
最近1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1.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2.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新北市無農產業群聚地區,本項得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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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請點(另開新視窗) 操作流程請參考如何查詢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pdf(另開新視窗) 2.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 |
8 |
非位於本市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 文件(本項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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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說明如下: 一、「新莊、泰山(塭仔圳地區)市地重劃案」實施地區: 1. 附條件:於109年8月4日前向本局申請納管及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2. 範圍:新北市新莊及泰山區交界,貴子坑溪以南、輔仁大學/公館段713地號以北、特二號道路以西、泰山區明志路及新莊區建國一路以東所圍成之範圍 3.範圍圖及土地清冊請參考附件(塭仔圳-市地重劃範圍圖1090717.pdf(另開新視窗)、塭仔圳-一區土地清冊1090717.ods(另開新視窗)、塭仔圳-二區土地清冊1090717.ods(另開新視窗))。 二、「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實施地區: 1. 附條件:於109年2月28日前依照「擴大五股都市計畫地區產業及環境共榮示範工廠輔導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2. 範圍:以新北市政府108年8月12日公告實施「擴大五股都市計畫(部分更寮及水碓地區)案發布前試辦計畫」發布範圍為限,包括中山高速公路以北、洲子洋重劃區以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所圍成之範圍。 3.範圍圖及土地清冊請參考附件(五股-試辦計畫範圍圖1090717.pdf(另開新視窗)、五股-試辦計畫土地清冊1090717.ods(另開新視窗))。 三、「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實施地區: |
9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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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輔導金 |
納管輔導金計算一覽表-表格.pdf(另開新視窗)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各1份。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低污染事業請參照低污染認定基準.pdf(另開新視窗)
5.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 產業類別表.pdf及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第11次修訂-行業分類查詢(另開新視窗) 。
6.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 -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
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