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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登記

 

問題

回應

Q1.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種類有那些?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分有:動產抵押登記、附條件買賣登記及信託占有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2.

何謂「動產抵押」登記?

指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人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例如:甲公司(債務人)以其擁有之營建機具(搖管機)作為抵押品,向OO銀行(抵押權人)申請借款,並訂定契約約定償還之方式及利率等,屆時若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條件,債權人(銀行)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該債權。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3.

何謂「附條件買賣」登記?

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約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例如:甲公司(出賣人)將其擁有之挖土機一台,以契約約定一定之條件(例如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契約約定買受人應分期償還之時間及金額等),出賣給乙公司(買受人),在買受人尚未履行契約條件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於買受人完成約定條件時,買受人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4.

何謂「信託占有」登記?

指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例如:OO銀行(信託人)與甲公司(受託人)簽訂信託收據,信託人同意供給受託人一定金額之資金或信用,並約定受託人須於一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占有及處分標的物,並將處分後之價款相當於前述資金或信用之金額部分交付予信託人,在
未完成該條件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信託人所有。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5.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所管轄的動產交易登記之標的物為何?

除下述標的物外,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境內者,如屬船舶請向新北市政府漁業處登記,餘動產請向本局工商登記科登記:
一、加工出口區內之標的物,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登記機關。
二、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標的物,以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登記機關。
三、農業科技園區內之標的物,以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為登記機關。
四、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船舶或未滿50之非動力船舶,以交通部航港局為登記機關。
五、汽車、機車及拖車,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登記機關。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6.

當舖業得否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查動產擔保交易法對動產擔保交易之契約,當事人雖無限制,但依當舖管理規則之規定,當舖業以收當物品為專業,與動產擔保交易法中所稱之動產抵押,對動產不移轉占有之性質有別,且其經營方式與民法規定亦多有不合,例如滿當物處分所得全部為當舖收入,如有剩餘不必返還典押人,有不足亦不能繼續追償。凡此均與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不符,自屬無適用。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7.

動產抵押物是否限於由債務人提供?

動產抵押物不限於由債務人提供,第三人亦得提供,動產抵押交易契約之當事人包含債權人、債務人及抵押物提供人。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8.

動產抵押貸款金額是否得以美金計算?

動產抵押貸款以美金計算,於法並無禁止規定。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9.

大樓使用之電梯設備,得否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查已裝置於大樓使用之電梯設備與建物不可分離,為該建物之部分,地政機關並予納入建物登記,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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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原供擔保之動產抵押權得隨同移轉並准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

按動產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既無禁止隨同原債權讓與而移轉之規定,參照民法第295條1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自應准許辦理抵押權人變更之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1.

辦妥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因標的物存放地點變更,是否需向原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若標的物存放地點已確定搬遷,當事人應至標的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標的物存放地點變更登記,以確保權益。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2.

動產申請登記之送件方式有哪些?

採臨櫃辦理、郵寄或線上登記,如線上登記有操作上之問題,請逕詢(02)27841000分機2573。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