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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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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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表.pdf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第11次修訂-行業分類查詢(另開新視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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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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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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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4 |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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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 ||
6 |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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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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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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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築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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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10 |
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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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11 |
土地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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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12 |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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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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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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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
1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製造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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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文件適用於產品為石油煉製、菸酒、食用酒精、非食用酒精、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及管制刀械等。 |
15 |
製造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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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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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規費新臺幣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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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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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但下列狀況除外:
(1)產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尚屬設廠標準者一式5份。。
(2)非17、18、19類但屬設廠標準者一式2份。
(3)以上工廠位屬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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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本局得依職權辦理工廠現勘。請檢附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產品製造流程圖備供勘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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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法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類別及中文品名,請參考食品添加物類別及中文品名.doc(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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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書件補充說明:
(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 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 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 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 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
貴事業如有工廠新設立及變更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查核表.odt相關問題,請逕洽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電話:02-2252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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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是否需辦理工廠登記,得下載工廠登記查詢函.odt郵寄本局查詢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