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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工廠登記申請書

 

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表.pdf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第11次修訂-行業分類查詢(另開新視窗)。 

2

委託書

  1. 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 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3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4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2. 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3. 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許可證,在國內住居所等證明文件。

  4. 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如授權書)。

  5. 左列授權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5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6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1. 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 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3. 如為合法房屋且無法證明其建築物面積範圍者,請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合法房屋之建築物面積範圍確認。

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之。

  2. 本項文件於本市轄各區公所申請。

8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1.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2. 無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證明為建物謄本或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3. 舊有合法房屋之同一建築物工廠使用面積或電力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17點規定時,應另檢附:
    (1) 合法建築師事務所勘驗並出具之房屋結構安全證明。
    (2) 建築師開業執照影本。
    (3) 當年度建築師會員證影本。

9

建築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1.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2.本項附件建議檢送建築圖說,將有利加速審查程序。

10

建物登記謄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11

土地登記謄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12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13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1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製造許可文件

 

 

本項文件適用於產品為石油煉製、菸酒、食用酒精、非食用酒精、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及管制刀械等。

15

製造流程圖

  1. 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2. 訂有設廠標準且非屬上述產業類別者亦應提供,惟得僅提供左列文件內涉製造流程圖一節即可。

  3. 訂有設廠標準之產品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不含寵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菸酒等。

16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1. 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300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如自來水費收據影本),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出用水計畫。

  2. 與他人共用水錶者除檢附自來水費收據影本,另需檢附自來水切結書。

  3. 餘補充說明詳如附註6。

17

規費新臺幣5,000元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附註: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但下列狀況除外:
    (1)產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尚屬設廠標準者一式5份。。
    (2)非17、18、19類但屬設廠標準者一式2份。
    (3)以上工廠位屬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2.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 依本法規定,本局得依職權辦理工廠現勘。請檢附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產品製造流程圖備供勘審。

  4. 有關合法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類別及中文品名,請參考食品添加物類別及中文品名.doc(另開新視窗)

  5.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6.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書件補充說明:
    (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 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 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 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 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7. 貴事業如有工廠新設立及變更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查核表.odt相關問題,請逕洽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電話:02-22523299)。

  8. 工廠是否需辦理工廠登記,得下載工廠登記查詢函.odt郵寄本局查詢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