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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登記

 

問題

回應

Q1.

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相關登記,申請書表如何取得?

辦理登記或變更可至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索取申請書表,或從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網-登記專區-電器承裝網頁內下載。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2.

何種場所應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並向本局申請用電場所登記?

所稱「用電場所」,指低壓(600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萬2,800伏特)與特高壓(超過2萬2,800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一、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下:
(一)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
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店。
(二)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
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公共浴室、育樂中心。
(三)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四)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零售商店。
(五)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
(六)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
(七)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殯儀館。
(八)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
(九)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行政機關、證券
交易場所。
(十)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十一)車站、航空站、加油站、修車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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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用電場所名稱得否登記為個人名義?

依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工廠、礦場或受電電壓為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得以負責人姓名為其名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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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外國人得否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份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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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負責人為法人者,得否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負責人為法人亦得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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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用電場所應設置何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一、用電場所依受電等級不同需設置不同等級技術人員:
(一)特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受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
員。
二、不同分界點應分別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但屬同一建築基地、同一用電場所名稱及同一負責人
之分界點得合併設置同一用電場所。
三、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亦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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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用電場所或檢驗維護業之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一、可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區分為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及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1.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2.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或變壓器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
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1.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2.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或變電設備裝修職類乙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3.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規定資格。
(三)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1.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2.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或變電設備裝修職類丙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3.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二、未具上述資格,但於106年1月10日前已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
間超過半年之人員,仍得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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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否兼任?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由該用電場所負責人兼任,但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電器承裝業或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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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條件?

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二)具有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
1.電機技師1名以上。
2.高級電氣技術人員1名以上。
3.中級電氣技術人員2名以上。
4.初級電氣技術人員2名以上。
(四)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所列之工具設備。
1.絕緣油耐壓試驗器(50KV) 1 台
2.電驛試驗器(能試電流、電壓、時間) 1套
3.高阻絕緣試驗器(DC 2000V以上) 1具
4.高阻絕緣試驗器(DC 500V以上) 2具
5.接地電阻試驗器(0~1000Ω) 2具
6.勾式電壓電流計(600V. 600A) 2具
7.電壓電流記錄計 1具
8.三用電表 5具
9.電力因數絕緣試驗器(AC 2.5KV以上) 1套
10.低電阻試驗器(0~60mΩ、10A以上) 1具
11.直流高壓試驗器(DC:0~80KV以上) 1套
12.工作用絕緣安全帽(20KV) 15個
13.工作用高壓絕緣手套(30KV) 5雙
14.高壓操作棒(25~70 KV) 3支
15.高壓驗電筆(AC3kV~25KV) 3支
16.安全腰帶 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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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5年,檢驗維護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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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電器承裝業所如何分級?

電器承裝業依承裝工程範圍分為甲專、甲、乙、丙共四級: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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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一、具有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未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且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10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20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一)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3輛。
(二)昇空在36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4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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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未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且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1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3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
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
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
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三)雖未具前2項資格,但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亦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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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一、具有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未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且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1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1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三)雖未具前2項資格,但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亦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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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一、具有新臺幣5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未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且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者1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
(二)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
(三)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四)雖未具前3項資格,但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亦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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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行業?

依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等規定,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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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5年,承裝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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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電器承裝業可否申請暫停營業,停業期限為何?

依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地方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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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電器承裝業電匠解僱後,應多久辦理補僱?

電器承裝業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3個月內補足人員,並向本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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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用電場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已離職,但原登記之業主未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時,是否可主動辦理離職登記?

技術人員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離職登記:
一、離職申請書1份。
二、解僱證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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