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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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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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相關登記,申請書表如何取得? |
辦理登記或變更可至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索取申請書表,或從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網-登記專區-電器承裝網頁內下載。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2. |
何種場所應設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並向本局申請用電場所登記? |
所稱「用電場所」,指低壓(600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萬2,800伏特)與特高壓(超過2萬2,800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3. |
用電場所名稱得否登記為個人名義? |
依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工廠、礦場或受電電壓為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得以負責人姓名為其名稱提出申請。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4. |
外國人得否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
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份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5. |
負責人為法人者,得否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
負責人為法人亦得擔任用電場所負責人。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6. |
用電場所應設置何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
一、用電場所依受電等級不同需設置不同等級技術人員: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7. |
用電場所或檢驗維護業之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
一、可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區分為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及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8. |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否兼任? |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由該用電場所負責人兼任,但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電器承裝業或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9. |
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條件? |
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0. |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5年,檢驗維護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1. |
電器承裝業所如何分級? |
電器承裝業依承裝工程範圍分為甲專、甲、乙、丙共四級: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2. |
申請登記為甲專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
一、具有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3. |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
申請登記為甲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4. |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
一、具有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5. |
申請登記為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條件為何? |
一、具有新臺幣50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6. |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行業? |
依據「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等規定,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7. |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5年,承裝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8. |
電器承裝業可否申請暫停營業,停業期限為何? |
依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承裝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地方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19. |
電器承裝業電匠解僱後,應多久辦理補僱? |
電器承裝業僱用之人員解僱或離職時,應於3個月內補足人員,並向本局申請變更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
Q20. |
用電場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電器承裝業之技術人員已離職,但原登記之業主未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時,是否可主動辦理離職登記? |
技術人員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離職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