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名變更登記
廠名變更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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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如為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應由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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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託書 |
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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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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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4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
1.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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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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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為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
6 |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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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
7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製造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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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且產品為石油煉製、菸酒、食用酒精、非食用酒精、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及管制刀械等,應檢附本項文件。 |
8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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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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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製造流程圖 |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有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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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規費新臺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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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惟倘認定涉事業主體變更且產業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工廠位屬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2.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