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
1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申請增加廠房面積者,如有同時新增機器設備致電熱使用增加時,應同時辦理電熱變更登記。 |
||
2 |
委託書 |
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
||
3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
1.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
||
4 |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
|
1.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
5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
1.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本項文件。 |
6 |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
|
1.僅增加廠房或建築物面積者需檢附之。 |
7 |
建築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
|
|
1.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8 |
建物登記謄本 |
|
|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9 |
土地登記謄本 |
|
|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
10 |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
|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
11 |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
12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 ||
13 |
製造流程圖 |
1.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
||
14 |
規費新臺幣3,000元 |
|
|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但下列狀況除外:
(1)產業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尚屬設廠標準者一式5份。
(2)非17、18、19類但屬設廠標準者一式2份。
(3)以上工廠位於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
依本法規定,本局得依職權辦理工廠現勘。請檢附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產品製造流程圖備供勘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