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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增加廠房面積者,如有同時新增機器設備致電熱使用增加時,應同時辦理電熱變更登記。

2

委託書

1.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左列委託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3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及附表)

1.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2.遺失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左列遺失切結書內容及格式得依實際情況修改使用。

4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

 

1.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3. 如為合法房屋且無法證明其建築物面積範圍者,請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合法房屋之建築物面積範圍確認。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本項文件。
2.本項文件於本市轄各區公所申請。

6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1.僅增加廠房或建築物面積者需檢附之。
2.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舊有合法房屋之同一建築物工廠使用面積或電力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第17點規定時,應另檢附:
(1) 合法建築師事務所勘驗並出具之房屋結構安全證明。
(2) 建築師開業執照影本。
(3) 當年度建築師會員證影本。

7

建築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1.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2.本項附件建議檢送建築圖說,將有利加速審查程序。

8

建物登記謄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9

土地登記謄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文件。

10

環保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影本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11

工業區管理機關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設廠(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林口工二工業區),應檢附本項文件。

12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可參考左列範例繪製。

13

製造流程圖

1.產業類別為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檢附左項文件。
2.訂有設廠標準且非屬上述產業類別者亦應提供,惟得僅提供左列文件內涉製造流程圖一節即可。
3.訂有設廠標準之產品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不含寵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菸酒等。

14

規費新臺幣3,000元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附註:

  1.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文件份數原則上為一式1份,但下列狀況除外:
    (1)產業類別為17、18、19高風險工廠為一式4份,尚屬設廠標準者一式5份。
    (2)非17、18、19類但屬設廠標準者一式2份。
    (3)以上工廠位於政府開發區者,應另加1份

  2. 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 依本法規定,本局得依職權辦理工廠現勘。請檢附符合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產品製造流程圖備供勘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