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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設立登記

用電場所設立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委託書

  1. 如非負責人親辦,需加附委託書。

  2. 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

申請書

 

3

申請事項表

  1. 僅登記用途為工廠、礦場或受電電壓為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得以負責人姓名為其用電場所名稱。

  2. 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得以首長職稱登記。(註:學校非屬行政機關)

  3. 如由個人擔任電氣技術人員應黏貼相片於申請書內。

4

設備明細表

 

5

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文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1. 外籍人士請改附居留證明影本或護照影本。

  2. 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以首長職稱登記,免附身份證影本。(註:學校非屬行政機關)

7

足資證明為用電場所負責人證明文件

 

 

如法人負責人證明、授權書、派令、組織條例等。

8

技術人員身份證影本、符合規定資格證書正本及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等

 

 

  1. 如委託檢驗維護業擔任電氣技術人員則免附。

  2. 非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強制保險之用電場所,得以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正本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出具專任切結書正本辦理。

  3.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文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如由個人擔任電氣技術人員則免附。

10

符合管理規則第3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證明文件

 

 

如收到登記單回條、電費單收據、使用執照或現場照片等

11

各項規費一覽表

 

規費可以現金、悠遊卡或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繳納。

附註:

  1. 應備書件為一式1份。

  2. 影印資料請以A4紙張提供並加蓋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