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二O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認捐及認養要點

  1.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新北市政府為辦理二Ο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壯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2.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依本要點無償認捐或認養世壯運所需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但以現金方式認捐者,不在此限。前項認捐或認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審核。第一項但書有關現金方式認捐之情形,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 產業局受理前點認捐或認養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認捐或認養價值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審核小組應召開會議審核。

    • 認捐或認養價值達未達一百萬元者,審核小組得逕行書面審核。前項審核小組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 ,由本府及新北市政府之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得委請府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供審核小組參考,並得通知認捐或認養人進行說明。

  4. 審核小組進行會議或書面審核時,應就認捐或認養內容之必要性、數量、整體貢獻度、加值服務、協調及其他配合作業等面向綜合考量,並作成審核結果。經審核通過後,除認捐或認養標的為場地、場館或競賽器材,應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辦理簽約及履約相關事宜外,其餘應由產業局辦理。前項認捐或認養價值達一百萬元以上者,體育局或產業局應以書面通知認捐或認養人辦理簽約及用印事宜, 認捐或認養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與體育局或產業局辦理簽約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第二項認捐或認養價值未達一百萬元者,體育局或產業局以書面通知認捐或認養人審核結果及雙方權利義務內容,認捐或認養人收受該書面通知時,認捐或認養契約關係視為成立,並應依書面通知內容辦理認捐或認養事宜。

  5. 認捐、認養之方式及範圍如下:

    • 認捐方式:

      1. 實物認捐:認捐人交付贈與物,由體育局開立收據交予認捐人收執。贈與物金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應列入財產管理者,由體育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並於本府財產管理系統辦理財產列帳作業;不須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認捐其他為舉辦世壯運所需之相關資源:認捐人得以無償提供勞務、場地或其他財產權方式為標的。
      2. 認捐其他為舉辦世壯運所需之相關資源:認捐人得以無償提供勞務、場地或其他財產權方式為標的。

    •  認養方式:

      1. 設置認養:經體育局擇定之場地或場館之設備、設施,由認養人負責辦理規劃設計、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自提認養標的,經體育局評估後擇定。
      2. 維護認養:經體育局擇定場地或場館已設置完成之設施、設備,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理事宜。

    •  認捐及認養人,應配合世壯運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  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由產業局公告之。

  6. 認捐人得於實物認捐標的標示認捐人名稱或識別意象。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前二項標示內容、型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認捐或認養人與體育局或產業局雙方商議後為之。體育局或產業局得視情形,並經認捐人或認養人同意,於世壯運相關網站、出版品、宣傳品或其他露出平台,揭露認捐人或認養人之名稱或識別意象。

  7. 認捐及認養人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亦不得將契約應負之全部或一部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8. 認捐及認養人應依契約進行認捐或認養之各項工作,並遵守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認捐或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時,經體育局或產業局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體育局或產業局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如因此致本府、新北市政府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害,認捐或認養人應負賠償責任。

  9. 契約期間屆滿未續約或終止時,認養人應依現狀點交認養標的予體育局或產業局,且不得要求補償。

  10. 對於認捐標的達一定金額之認捐人、設置或維護認養成效優良之認養人,體育局得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世壯運相關活動。

  11.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