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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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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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什麼是「商品標示」?現行有沒有相關法令進行管理? |
「商品標示」即是商品的身份證。我國現以「商品標示法」規範市售一般商品的法定標示事項、標示內容、標示方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負責法令解釋與法規研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負責執行抽查與裁罰管理等業務。 |
Q2. |
有哪些商品適用「商品標示法」? |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意即,市售商品如果已訂有專法管理,例如:食品、食品器具、化妝品、藥品、毒性化學物質、飼料肥料、寵物食品、農藥、菸酒等,即依據原有專法規定管理,除此之外,未訂有專法管理之商品,則均屬「商品標示法」管轄範疇。 |
Q3. |
市售商品應標示事項及內容為何? |
1、針對未訂有專法管理之一般性質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7條規定,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與內容: |
Q4. |
商品標示是否有罰則? |
依「商品標示法」第16至20條規定,相關罰則可分成下列4項: |
Q5. | 112年新法施行後,商品可否維持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 | 可以 。舊法要求標示「年、月、日」,新法要求標示「 年、月或年、週 」,沿用「年、月、日」之標示不會影響消費者知的權益,尚無不可。 |
Q6. | 進口的商品, 倘係國內業者OEM委託國外 業者代工其廠商資訊如何標示? | 1. 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之商品進口流通於國內市場,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 (1)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2)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 2.進口商品 ,如為國內業者以OEM方式委託給國外業者代工製造者,考量委製商為國內廠商,與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所生產製造之進口商品情況有別,爰得以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標示之,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3.另前開委託國外製造之情形,若委製商及進口商為國內同一業者,其廠商資訊之標示,可為「委製商/進口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反之,若國內委製商與進口商不同,則應分別標示,例如:「進口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委製商:國內業者的中文名稱」。 |
Q7. |
如對商品標示有疑慮,或發現商品標示不明、標示不實者,該如何舉報? |
如有發現市售商品有標示不實、標示不明、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者,可自行記錄商品資訊、販售業者、商品外觀照片等具體資訊,循下列方式進行舉報。 4、掃描QR code 進行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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