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工廠登記

 

問題

回應

Q1.

小型工廠可否免辦理工廠登記?

依經濟部102年4月3日發布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從事C大類製造業,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未達前揭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免辦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2.

所購買的廠房欲辦理工廠登記,原址仍有工廠登記時,該如何辦理?

原址之工廠需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或工廠變更登記縮減原址登記廠房面積,申辦方式如下: 一、檢具原(舊)廠之工廠登記證(含附表)【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正本及工廠歇業申請書件或工廠變更申請書件併案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二、若原舊廠未辦理工廠歇業登記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送公告廢止申請書件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俟廢止原址工廠登記後,始得辦理新廠之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3.

何種土地可設立工廠?如何得知?

一、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二、都市計畫區可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得知,都市計畫外區域可從土地登記謄本得知。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4.

何人可申請工廠資料抄錄?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陳明理由、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規費向本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 二、另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規費相關規定: 1.影印: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申請影印登記資料另加審查費新臺幣100元。 2.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 3. 查閱: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4. 抄錄: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5.

何種工廠需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如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18類化學原材料、肥料、氮化合物、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其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 瓩以上。 (二)前述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 瓩以上。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6.

那些工廠設有設廠標準?

1.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2.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4.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5.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6.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7.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8.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9.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10.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7.

工廠可於何種建築物用途設廠?

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所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於申設範圍之使用執照所標記用途為工廠或廠房,得供設廠使用;另舊有合法房屋之認定須檢附用水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完納房屋稅捐證明四種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8.

工廠生產那些產品,需先取得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始得申請工廠登記?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如(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等。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9.

那些行業於申請工廠登記前應先取得環保許可文件?

工廠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始可申請工廠登記,惟其是否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亦須由環保單位認定,故目前所有行業之工廠於登記前均需取得環保單位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0.

遷移廠址可否辦理工廠變更?

不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故工廠遷址需廢止原工廠登記,並於新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1.

一址可否登記一家以上工廠?

原則上1址登記1家工廠,惟有明確區隔及獨立出入口,仍可設1家以上工廠,但其隔間、消防及出入口之設置,仍須符合建管相關法令。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2.

小規模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得否辦理工廠登記?

有關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若未達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作業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暨熱能未達2.25瓩。),得免辦工廠登記,惟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另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3.

『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辦理,會受到什麼處罰?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命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4.

『工廠』有那些情形,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一) 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二)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 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四) 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五)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 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七)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八)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者。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5.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是否須繳納費用?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00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3000元。
二、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 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影印費依前述規定收取。如係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請署名新北市政府。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6.

何謂「工廠現況為設立未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工廠登記程序係採先許可後登記2階段,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為縮短申辦流程,由原2階段,改為登記1階段。工廠若僅申請設立,未申辦工廠登記,則工廠仍屬未登記工廠,工廠之現況為「設立未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7.

汽機車修理業,是否應辦理工廠登記?

汽機車修理業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範疇,無需辦理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8.

工廠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註銷登記?

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確認「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已無製造、加工之事實」,即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
二、2年無法校正被公告廢止:每年6、7月舉辦工廠校正,對每間工廠之營運進行調查,若工廠連續2年列屬無法校正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廢止工廠登記。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19.

工廠登記核准後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證?

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準此,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工廠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

Q20.

已登記之工廠,因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是否一定要廢止工廠登記?非屬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否辦理登記?

經濟部於本(101)年12月13日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完成法定公告程序生效修正,已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申請廢止工廠登記,倘未申請廢止登記,該工廠登記仍有效力,並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至不符認定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惟經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承辦機關:經發展工商登記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