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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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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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如何檢舉未登記工廠? |
1.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如屬未登記工廠,經濟發展局將依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94 |
Q2. |
如何舉報工廠違反登記事項? |
1.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工廠必須登記有下列事項:(1)廠名、廠址。(2)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3)產業類別。(4)主要產品。(5)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6)廠房及建築物面積。(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工廠營運並應依登記事項規定,若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