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登記
特定工廠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登記
序號 |
應備書件(1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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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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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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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電力容量、熱能者應檢附 |
3 |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或用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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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2.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 |
4 |
環保局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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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2.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 (02)2953-2111分機1070 |
5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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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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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