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名稱變更)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名稱變更)
序號 |
應備書件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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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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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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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事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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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備明細表 |
如屬低壓用電場所涉及用途變更,應檢附符合管理規則第3條用電範圍證明文件,如使用執照或現場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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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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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文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6 |
原核發用電場所登記執照或遺失切結書 |
非屬主體變更(即統一編號未異動)無法繳回原登記執照者,請檢附本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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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主體變更(即統一編號已異動)無法於「申請事項表」、「設備明細表」填具原用電場所資料、蓋用其印章或繳回原用電場所執照者,請檢附本切結書。 2.本切結書內容可依實際情況增修,惟如切結原因係屬執照遺失,應說明前手何時轉交,始發生遺失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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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項規費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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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可以現金、悠遊卡或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繳納。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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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件為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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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資料請以A4紙張提供並加蓋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