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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名稱變更)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名稱變更)

序號

應備書件

表格

範例

注意事項

1

委託書

  1. 如非負責人親辦,需加附委託書。

  2. 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2

申請書

 

3

申請事項表

 

4

設備明細表

如屬低壓用電場所涉及用途變更,應檢附符合管理規則第3條用電範圍證明文件,如使用執照或現場照片等。

5

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文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原核發用電場所登記執照或遺失切結書

非屬主體變更(即統一編號未異動)無法繳回原登記執照者,請檢附本切結書。

1.屬主體變更(即統一編號已異動)無法於「申請事項表」、「設備明細表」填具原用電場所資料、蓋用其印章或繳回原用電場所執照者,請檢附本切結書。

2.本切結書內容可依實際情況增修,惟如切結原因係屬執照遺失,應說明前手何時轉交,始發生遺失情事。

7

各項規費一覽表

 

規費可以現金、悠遊卡或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繳納。

附註:

  1. 應備書件為一式1份。

  2. 影印資料請以A4紙張提供並加蓋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