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產品變更登記
特定工廠產品變更登記(限變更或增加為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序號 |
應備書件(1份) |
表格 |
範例 |
注意事項 |
---|---|---|---|---|
1 |
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2 |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
|
|
|
3 |
環保局核准文件 |
|
|
1.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2.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諮詢電話:(02)2953-2111分機1070 |
4 |
符合設廠標準之證明文件 |
|
|
1.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經主管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並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產品製造流程圖。 2.請檢附申請書件1式2份。 3.訂有設廠標準者,包括:食品、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動物飼料、動物用藥、環境用藥、農藥、酒產、菸產等。 |
5 |
特許文件(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 |
|
|
|
6 |
委託書 |
如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需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
7 |
變更登記規費新臺幣3,000元 |
|
|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
附註: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3.低污染事業請參照低污染認定基準.pdf(另開新視窗)
4.若有產業類別及產品名稱歸類之問題,請參照產業類別表.pdf及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第11次修訂-行業分類查詢(另開新視窗) 。
5.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 -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 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