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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興辦工程剩餘土方運送至台北港之處理原則

民間投資興辦工程剩餘土方運送至台北港之處理原則

一、 公共工程案件:用地屬公有土地(泛指國有、市有地,或兼屬之),且為經發局辦理之BOT或設定地上權案件,得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同意廠商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收容。


二、 非公共工程案件:
(一) 用地非屬公有土地之民間投資案件,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不予推薦土方運送至台北港。
(二) 用地屬公有土地,開發內容為產業使用,由民間企業與中央機關簽訂之設定地上權案件,並經工程主辦機關函文認定非屬公共工程範疇。基於配合國有土地開發,符合市府政策目標規劃,本局得依「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至臺北港作業要點」規定,推薦該民間企業依非公共工程模式處理工程剩餘土石方。


三、 聯絡窗口:經濟發展局招商科2960-3456分機5486


四、 附件:
(一) 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pdf
(二)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至臺北港作業要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