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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觀光發展升級補助計畫

2026-06-09

115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觀光發展升級補助計畫

 

壹、計畫緣起與目標

新北市政府為持續推動產業觀光升級,協助已獲認證業者改善產業觀光環境,針對觀光場域進行軟硬體改善經費補助。本計畫旨在透過資源挹注,協助業者強化品牌既有特色,並針對場域細節進行精進調整與導覽體驗優化。期許業者在既有基礎上,逐步提升整體軟硬體質感,打造更具深度與在地特色的產業觀光場域。

 

貳、申請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申請補助對象
  1. 新北市境內已取得「觀光工廠標章」且於標章3年有效期間內之觀光工廠。
  2. 新北市境內已取得「新北市產業觀光認證標章」且於標章3年有效期間內之產業文化館。
 二、補助項目
為改善及提升觀光工廠或產業文化館之場域質感與服務深度,針對強化品牌既有特色、場域空間細節調整及優化導覽體驗所支出之設計、施工及設備費用。

 

參、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受理時間自115611日至115710日止。
二、補助額度及撥款方式:
(一)每一家受補助廠商接受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期總經費之50%,且其上限不得超過30%
(二)補助款分2期撥付:
  1. 1期款:通過審查之廠商應檢送領據與補助計畫契約書影本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請領撥付40%補助款,並應依契約書執行計畫。
  2. 2期款:通過審查之廠商應於1151130日前完成計畫,於計畫完成後7日內提送結案報告書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審查通過後以函文通知,10日內檢附領據暨原始憑證正本(若需供報稅使用者,以原始憑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大小章)申請撥付60%尾款

三、申請窗口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窗口: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發展科(以下簡稱經發局工業科)承辦人 紀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5468Emailat1068@ntpc.gov.tw,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東側
(二)申請及審查程序:於申請受理期間備妥申請計畫書(詳第肆條)一式8份,郵寄或自行遞送至經發局工業科。後續由經發局召開審查會議,並由審查委員就審查表所列項目進行評分,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將公開於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並另行通知通過審查之廠商。
 

肆、申請計畫書

一、申請補助對象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應包含評核標準及評核項目,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一)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
(二)
整體改善構想:如規劃理念、未來發展優勢。
(三)
環境概述:含廠區交通位置圖、停車空間標示圖、鄰近景點、及周邊環境說明(皆請附圖及照片說明)。
(四)
升級改善說明:包含改善前後對照示意圖,必須清楚對照出改善前後的變更。
(五)
經費概算表教育導覽改善、多國語言改善、數位化改善、網路行銷改善、ESG永續改善、無障礙空間設施改善等所需各施工項目預估經費需求。
(六)
作業時間表:含執行及完工期程表。
(七)
申請計畫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規定: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圖說及照片部分需彩色列印,封面含計畫名稱、乙方公司名稱,一式8份,含附件以25頁以內為原則。
三、
申請計畫書請附電子檔案1份,以隨身碟或電子郵件繳予本局。

 

伍、受補助廠商其他應行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經通過補助案評審後,受補助廠商應與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簽訂契約書,且應遵守契約事項執行。
三、受補助廠商應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申請計畫書後提送至本局備查,並納入契約書附件做為執行計畫。
四、本補助計畫執行結果如有未達補助計畫經費時,將按核定補助比例撥付尾款;如核定補助金低於已撥付之40%補助款,受補助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零息退還差額。
五、受補助廠商應配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相關計畫之廣宣或展覽等活動。
六、受補助廠商自結案報告書審查通過後3年內維持觀光工廠或產業文化館營運;如於期限內有終止營運、歇業或撤銷標章等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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