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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之「辦公室、服務設施」工程類型之申請認定審查原則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之「辦公室、服務設施」工程類型之申請認定審查原則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10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1444A號令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審查標準),得向本局申請認定「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之「辦公室、服務設施」工程類型。

(二)審查條件:

1.依本審查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應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另為帶動本市產業發展,形塑產業聚落且創造一定規模之就業人數,參照行政院主計處「95年工商及服務業企業單位經營概況-按小行業別分」,估算每人工作面積以24平方公尺為基準,故申請建物內「辦公室、服務類(G類)」組別之樓地板面積總和應超過4萬8,000平方公尺。

(三)適用對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之廠商。

(四)適用期間:依勞動部公告為主。

(五)本局審查標準未盡事項悉依勞動部相關法令之規定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