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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納管工廠申請改善計畫期限展延

新北市納管工廠申請改善計畫期限展延

一、 依據: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4項、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納管工廠未於原核定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二、 申請時間:於改善計畫所核定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 應備書件:

(一) 第1次申請:

項次

應備文件

說明

1

展延申請書

附件1

2

消防改善證明文件

(擇一)

消防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符合規定公文。

消防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竣工查驗符合規定公文。

3

其他未改善完成項目之說明

說明未改善完成項目之原因、具體困難、預計完成期程。

(二) 第2次申請:

項次

應備文件

說明

1

展延申請書

附件1

2

消防改善證明文件

消防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竣工查驗符合規定公文。

3

其他未改善完成項目之說明

說明未改善完成項目之原因、具體困難、預計完成期程。

四、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次數以2次為限,且展延期限不超過118年3月19日。

(二) 倘有需補正事項,經機關限期補正而未完成者,將不同意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