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納管工廠申請改善計畫期限展延
新北市納管工廠申請改善計畫期限展延
一、 依據: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4項、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納管工廠未於原核定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
二、 申請時間:於改善計畫所核定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 應備書件:
(一) 第1次申請:
項次 |
應備文件 |
說明 |
1 |
展延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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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改善證明文件 (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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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未改善完成項目之說明 |
說明未改善完成項目之原因、具體困難、預計完成期程。 |
(二) 第2次申請:
項次 |
應備文件 |
說明 |
1 |
展延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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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改善證明文件 |
消防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竣工查驗符合規定公文。 |
3 |
其他未改善完成項目之說明 |
說明未改善完成項目之原因、具體困難、預計完成期程。 |
四、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次數以2次為限,且展延期限不超過118年3月19日。
(二) 倘有需補正事項,經機關限期補正而未完成者,將不同意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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