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新北經企字第1132632004號令
一、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審查娛樂專用區(特)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有效引導智慧物流產業開發規劃,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智慧物流產業,係指針對物流運輸流程,包含訂單處理、揀貨理貨、流通加工、庫存管理、盤點、逆物流處理、派車管理、日常作業等面向及物流作業階段所產生之資料,形成數據化資訊,達到提前預測、智慧管理及決策等效用,以符合現在商業模式及需求。
三、
依本原則申請於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娛樂專用區(特)開發作智慧物流產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單一建築基地規模應至少為一公頃(約等於一百乘以一百平方公尺)。
(二)
從自動化倉庫存取系統延伸至智慧揀貨理貨系統,應配置或使用物聯網(IoT)裝置、機器人與人工智慧(AI)及大數據應用等工具。
(三)
應合理規劃卸貨碼頭數量及區位。
四、
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應檢具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娛樂專用區(特)智慧物流產業開發計畫書(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申請後,應邀請學界與產業界專家學者三人,召開產業諮詢專案會議審查。
五、
經本局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並依都市設計審議決議續辦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娛樂專用區(特)土地開發事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