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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商業設立登記

合夥商業 設立登記

序號

應備書件

表單

範例

備註

1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

1. 設立登記前應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

  【線上申辦預查】請連結至:經濟部 開辦企業

2. 於申請商業登記之前,應先查詢是否已有著名註冊商標在先,以減少商業名稱與商標權衝突之爭議。

3. 預查保留後,如欲更換申請人,請填載說明書(範例)並詳述正當理由。

2

商業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應為【正本】。

臨櫃辦理免自行填寫,享有專人繕打申請書之貼心服務。

3

負責人/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

 

 

負責人/合夥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4

合夥契約書

 

5

資本額證明文件

 

 

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者始須檢附。

6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擇一即可)

 

 

  1. 商業所在地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

  2. 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政策,本項附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8

其他許可文件

 

 

商業所營業務如為須經許可者,依各該法令規定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9

委託書

如委託他人代辦

臨櫃辦理: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櫃台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

郵寄辦理: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登記機關查驗。

10

各項規費一覽表

 

規費可先行購買郵政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或以現金繳納。

備註:

商業實際營業場所受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建築法第 73 條、消防法第 6 條等之管理規定,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請參照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doc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odt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範例).pdf,向本府之都計、建管單位申請查詢實際營業之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聯絡電話:(02) 2960-3456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分機8945 城鄉局計畫審議科 分機 7151、7156 及城鄉局都市計畫科 分機 7113、7115;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02) 8951-9119。

傳統整復推拿業、腳底按摩業、經絡調理業:須檢附營業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活動式拉簾(須能看實際高度)、防火避難設施之照片。
成人用品零售業、成人用品批發業:須檢附近3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其他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證明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之基地(地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